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一、本院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0月29日晚間11時許,針對劉姓被告2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羈押一事,經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檢察官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後,認被告2人雖均有羈押原因,惟均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命被告2人各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具保,並均限制住居,且禁止其等對同案被告或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等行為。
二、本院說明如下:
(一)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被告2人雖均否認犯行,然依卷附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資料,認被告2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交付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又檢警就本案調查程序尚未終結,仍有繼續傳訊其餘共犯及證人之必要,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均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三)本院依比例原則,審慎權衡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保障、檢警調查程序之進行、證據保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後,認被告2人均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2人各提出7萬元保證金,並均限制住居,且禁止其等對同案被告或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或跟蹤等行為。
(四)另被告2人均已於115年10月30日下午4時許,提出上開保證金,並經釋放。本案具保裁定係就被告2人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所為之程序上判斷,並非就被告2人是否有罪所為之終局判斷;被告2人於有罪判決確定前,仍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