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本刊司法記者採訪北部經常上電視節目的劉韋廷大律師,針對此案發表見解,台中地院依傷害罪判王男、張男各2年、1年4月,可上訴。傷害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判兩年、一年四個月算是重的。可能是因為傷害的被害人是公務員,對於公益有危害,而且是蓄意謀害,惡性重大,才會重判只要判處六個月以上,就會坐牢,無法易科罰金
被告王OO共同犯傷害罪,共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②被告張OO共同犯傷害罪,共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10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4 月;的確因為他們觸犯兩次的傷害罪,因此合併執行兩次犯罪有打折,所以才會是兩年跟1年2個月。
台中高分檢前主任檢察官王捷拓跟本刊司法記者討論此案,王現已轉任律師,在台中南投各有辦公室,王捷拓判斷,傷害罪一般的刑度大概是在兩個月到四個月中間。嚴重一點的或有前科的,可能會落在五月到一年中間,每罪各判一年兩個月已經很重了,這次是直接對公務員動手,所以法院應該認為是比較惡劣,因此此案刑度算比較重。

雲林地檢前主任檢察官吳文城(現開律所,在雲林法界名氣響叮噹),針對此案,吳跟本刊司法記者指出,這個受命法官的裁量權在於顯然合併定執行刑,都統一減四個月。兩年有期徒刑,除非法官給緩刑,否則就要坐牢,也就是所有的刑度在六個月以上兩年以內,如果沒有緩刑,就是要宣告兩年以上,就不能緩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