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一、 本院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9月23日晚間11時許,就賴姓、黃姓被告涉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羈押一事,經訊問被告2人,並審酌檢察官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其等雖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命被告2人各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具保。
二、 本院說明如下:
(一) 本院訊問賴姓、黃姓被告後,其等均坦承犯行,且依卷附證人證述及相關事證資料,認被告2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行求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 又檢警就本案調查程序尚未終結,仍有繼續傳訊其餘共犯及證人之必要,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串供或勾串證人之虞,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羈押原因。
(三) 本院再審酌被告2人均已坦承犯行,復依比例原則審慎權衡其等人身自由保障、調查程序進行、證據保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後,認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2人各提出7萬元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