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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公所霸凌案申訴結果

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一、請求事項

不服臺中市政府就本人所提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所為「職場霸凌不成立」之認定,爰依法提起再申訴,請求:

1.

撤銷原不成立之認定,重新調查本案。

2.

就本人所提出之公開場合不當言語、工作分配及人力不足、加班核准及加班費、職務權力行使、考績、資料要求及因此所造成之身心影響等事項,逐一調查並綜合判斷,不應將各事件割裂後個別認定。

3.

請調查及保全本案相關客觀證據,包括辦公場所監視器、秘書室錄音、加班申請及核准紀錄、LINE或其他訊息、考績資料、工作及人力配置資料,以及相關證人之陳述,以釐清事實真相。

4.

如仍認定本案不成立,請具體說明本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何以不足採信,以及相關行為何以未達職場霸凌之認定標準。

二、事實

本人任職臺中市南區公所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至115年1月18日止,因業務及人力配置等因素,承擔大量且繁重之工作,期間多次配合加班,並盡力完成所負業務。

惟任職期間,遭被申訴人李姓區長於工作場合及公開場合,以強勢、貶抑及令人難堪之言詞方式對待,並涉及工作分配、加班核准、職務要求及考績等事項。本人認為相關行為並非單一偶發之管理衝突,而係在一段期間內反覆發生,且均發生於主管與部屬之權力關係下,已對本人之工作尊嚴及身心狀況造成重大影響。

例如本人為完成業務而實際延長工作時間,申請網路加班時,遭被申訴人批示「加什麼班?不准」,惟本人當時確有大量業務待辦及實際加班情形,相關工作時間及出勤狀況均可透過辦公場所監視器、加班申請紀錄及工作資料予以客觀查證。

另於公開工作場合,被申訴人曾以使本人感受人格受貶抑及難堪之方式公開指責本人,相關場合可能有錄音資料及在場同仁可供查證。

本人退休前後另發生加班費核發爭議,相關加班是否實際發生、是否經主管核准,以及退休後對加班之認定,均有相關公文、申請紀錄及監視器等資料可供調查。

此外,任職期間亦曾涉及資料提供、考績及職務權力行使等問題,本人認為曾有以考績或其他職務上不利益作為壓力之情形,相關LINE訊息、考績資料及工作紀錄均可進一步查證。

上述情形長期累積後,本人身心狀況明顯受到影響,出現焦慮、失眠等情形,並需就醫及依醫囑服用藥物。本人原已服務公職近四十年,並非因不能適應公務工作而離職,係在長期工作壓力及相關事件影響下,最終不得不提前退休。

本人並非僅因工作繁重或主管管理方式不同,即主張構成職場霸凌,而係認為上述多項具體事件具有時間、權力關係及前後脈絡之關聯性,應予整體調查及判斷。

三、理由

一、原處理結果過度切割個別事件,未就整體職場環境及事件間關聯性綜合判斷。

原處理結果主要認為被申訴人之行為雖有管理方式強勢、溝通不佳等情形,但尚未達持續性人格侵害、明顯差辱或不法、不當差別待遇之程度。

惟本人所主張者並非單一事件,而係於任職期間陸續發生之公開言語貶抑、工作分配、人力不足、加班限制、加班費爭議、考績及職務權力行使等多項行為。

職場霸凌之判斷應就行為之期間、頻率、場合、權力關係、行為方式及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實際影響綜合判斷,而非將各事件個別拆解後,以「單一事件不足成立」作為否定整體主張之理由。

二、本案仍有多項客觀證據可供調查,原處理結果對重要證據之調查顯有不足。

本人已具體指出辦公場所監視器、主管會議錄音、加班申請及核准資料、LINE訊息、考績資料及相關證人等客觀證據。

上述資料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可驗證性,並非僅屬本人單方面之主觀陳述。

加班是否確實發生,可由監視器及加班紀錄確認;公開場合之言語內容,可由錄音及在場人員查證;考績是否具有客觀合理依據,亦可透過考績資料及平時考核紀錄予以確認。

因此,在相關客觀證據尚未充分調查、比對前,即認定本人主張不足採信,難謂已充分釐清事實。

三、原調查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陳述之證據取捨,應有更具體之理由。

本案涉及主管與部屬間之權力關係,部分事件發生於一般工作場合,相關證據及證人均掌握於機關內部。

因此,對於本人與被申訴人說法不一致之部分,更應透過客觀資料及第三人證述加以確認,而非僅依被申訴人之說明,即認定相關行為屬正常管理或一般溝通。

如原處理機關認為本人提出之證據不足採信,亦應具體說明其理由及證據取捨依據。

四、加班、人力及工作量問題,不能僅視為一般行政管理事項,而應調查其實際情形及對本人造成之影響。

本人所屬課室當時確有人力不足及業務繁重之情形,本人為完成工作而多次延長工作時間。

倘主管一方面要求完成大量業務,另一方面又對實際加班採取「不准」之處理方式,則其是否合理,應依當時實際工作量、交辦事項、工作時間、其他同仁加班情形及主管核准紀錄綜合判斷。

相關資料均可客觀調查,不應僅以主管事後之說明作為唯一依據。

五、本人身心狀況及提前退休之結果,應納入本案整體判斷。

本人服務公職近四十年,長期工作經驗並非短期任職或無法適應工作環境之人員。

惟本案相關事件發生期間,本人逐漸出現失眠、焦慮等身心狀況,並需就醫及服用藥物,最後甚至提前退休。

本人並非主張「就醫即當然代表職場霸凌成立」,而是認為此等客觀發生之身心影響及提前退休結果,應與相關事件發生之時間及經過一併調查,以判斷兩者是否具有相當關聯。

六、原處理結果如認為相關行為僅屬管理方式或溝通不佳,更應具體說明判斷依據。

主管依法行使管理權限固有其必要性,惟管理權之行使仍應符合合理、適當及尊重部屬人格尊嚴之基本要求。

本人並非否認主管具有指揮監督及工作分配之權限,而是認為本案所涉及之公開言語、工作安排、加班限制、考績及職務權力行使,是否已逾越合理管理之範圍,應依具體言詞、場合、頻率、前後關係及實際影響予以判斷。

七、綜合而言,本案尚有重要事實及證據未獲充分釐清,原「不成立」認定尚難謂已達完整調查之程度。

本人所提各項主張均有相對應之客觀證據或可調查之證人,且各事件並非毫無關聯之個別爭議,而係發生於同一任職期間、同一主管與部屬權力關係之下,並對本人造成持續之工作壓力及身心影響。

爰請再申訴機關重新檢視原調查程序及證據取捨,並就本人所提出之各項具體事證逐項調查、綜合判斷,以避免因片段化認定而誤認本案事實。

為此,請准予本件再申訴,撤銷原「職場霸凌不成立」之認定,重新調查,以維本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