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台中市清水區的某間學校,長期關心教育人士要把幾筆高額善款,用捐款方式給學校專款專用,然未按捐款人指定名目,在這兩任校長共14年期間,均無任何資訊和聯繫收支年度結案文件及呈報予捐款人,致遭懷疑或未能專款專用,這似乎也影響近來的校長遴選的動態,其實大家對各種善心付出都感動,也應尊重個人心願並定時公開透明每一筆款項,才不會遭人詬病,否則就會有查帳疑慮。
據查,14年來該捐款人屢次提出上述要求未果,地方人士亦抱不平,然而校方始終無回復,早已讓地方仕紳感到心中納悶,尤其是應按照行政常規每年提出年度支出跟結餘的文件給捐贈單位,這是學校治理者必須要知道的基本常識。
據採訪兩位資深師傅校長K君跟T君了解學校治理方針,紛紛指出這筆費用是捐款人要指定專户名稱且指定專款專戶用途,也才方知14年內發現校方根本未設這個帳戶,也沒有專款專戶及任何文件交付告知收支用途,這樣明顯有行政違失違法之疑慮??
捐款管理辦法核心在於「透明、專款專用、合法合規」。公益團體與學校收受捐款應開立正式收據並記錄捐款人資訊;指定用途捐款需專款專用,非指定則依相關辦法(如校務基金或捐贈收支管理要點)使用。
其實清水區的另所學校,近年也發生同樣的事,校長跟主任竟然未按照捐款校友們的指定項目而自行支用,校方理由是花在校內其他工程款,協調未果只得到一句抱歉。最後人家放了校長一馬,但每每想到此事就覺得很難過,雖沒遭深入追究,但不代表沒也有違法或違規呀?
其實,校長跟主任跟會計都已經蓋章的文件,要如何追查,其實每一筆捐款都有收據,以及當時的談話紀錄跟在場人士的證明,而且在捐款的同時也有公開場合中要求要專款專用,如經捐款人提報,很快將徹查此案並進入法律程序。
指定用途捐款若未依照捐款人指定之用途使用,受贈單位已涉嫌違反捐贈目的,捐款人可以採取相關法律行動。根據法律與公益勸募相關條例,處理原則如下:
捐款人可依民法撤銷贈與: 依據《民法》第 412 條規定,若指定用途之贈與(附負擔之贈與),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未按指定用途使用)時,捐款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或撤銷該贈與,並要求返還款項。
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公益團體若未依照勸募活動的特定用途使用捐款,可能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及其管理規範。勸募團體需依原定目的使用捐款,若有變更需符合相關程序。
總結來說,指定用途捐款在法律上具有契約效力,受捐單位若未依照指定用途使用,屬違約行為,捐款人有權追究。
行政監督與懲處: 政府部門對於公益團體有監督權。若接獲檢舉且查證屬實,受贈單位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罰鍰,甚至被命令將款項歸墊或將剩餘款項轉移至其他合適單位。
受贈方責任與義務
專款專用: 必須將款項用於捐款人指定的用途。
代收代付原則: 指定用途之捐款應以代收代付方式管理,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公開透明: 受贈單位應定期辦理公開徵信,並依指定用途使用,年度終了後應將執行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每個候任校長背後都有師傅校長教導,管理數百名的學生跟老師,所看重的是是教育人員的品德並非成績優先,更要懂得如何廣結善緣,這句廣結善緣的白話文就是,對於地方資源的贊助,應用在如何培育學生跟幫助老師增能,絕不能用於私利。因此師傅校長也扮演著重要的桶摳,對於外派候用校長的塑造,好的決策可以逢凶化吉,不好的決策將會問題叢生。
在此校長遴選的敏感時機,社會賢達都很期待教育圈能有專業的教育領導校長,能夠以身作則並且和諧善意的榜樣,帶領台中教育邁向更高境界,方不讓捐款單位跟關懷者失去託付,也失去勇敢支持,才不會退卻了熱情跟善意,否則校方即是最大輸家。
這不是抹黑也不是煙霧彈,這起事件是教育圈早就眾所皆知的事情,只是剛好逢校長遴選,因此被拿出來關注而已,其實對所有候用校長來說,都有不可不謹慎為之的善意規勸。所有資深校長們大家都知道應該對每個捐款單位心懷感謝,且尊重對方其心願,報之以真情,才不會遭人詬病,甚或發生不信任,導致疑慮云云。
校長的選才,首重是教育理念的用心,當然年齡是否跟豐富完整經歷也很重要,此外,過往的風評也是大家所打聽的,因此要特別注意的是,看似單純的學校,其實更要注意如何經營,務必將榮耀歸於學校,如此才能百年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