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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衍仲觀點/網紅拍片散布不實資訊 製造消費者恐慌 可能觸犯何罪???

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一) 近期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網紅透過拍攝、剪輯影片的方式,經由網際網路散播有關大型賣場,可任意拆封貨架上的商品,予以食用或使用後,再放回原處之不實謠言於社會大眾,顯足以破壞大型賣場的名譽與商譽,而判決網紅觸犯刑法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二) 筆者對於法院審酌網紅利用網際網路傳播資訊速度快、散布範圍廣,為提升自身經營自媒體的流量,增加曝光的機會,隨意拿取賣場上的商品,開封食用或使用後,即放回貨架上,而不會被發現或遭追究等不實內容的影片後,上傳至社群媒體,造成消費大眾可能對大型賣場萌生商品衛生與安全的疑慮,而使大型賣場之信用無端遭受負面評價與影響,甚至引起不必要的消費恐慌,且因透過網際網路,資訊散布極為迅速與廣泛等適用法律之行為值得肯定。


(三) 筆者再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給予補充,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四) 也就是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的言論還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年輕人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以及創作,還是要注意不要違法。

資深律師陳衍仲打過多宗知名社會關注案件,更是許多中小企業跟上市櫃公司法律諮詢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