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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基醫院前院長郭○仁等人背信案件偵結 起訴被告9人,且就被告郭○仁求處有期徒刑7年

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本署接獲檢舉,指彰基醫院前院長郭○仁利用其職務之實質影響力,與其餘8名被告共謀設立人頭公司標得彰基醫院之工程或採購案,再轉由其他廠商實際施作,藉此抽取不法利益等情,本署指派李秀玲、林俊杰2位主任檢察官及廖偉志、朱健福、鄭文正3位檢察官以團隊辦案方式,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調查站、南投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大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另會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偵辦。全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本署說明如下:

被告郭○仁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擔任彰基醫院總院長,綜理彰基醫院之經營,並掌握該院工程、設備、醫衛材、庶務及外包採購之最終決策權。其卸任總院長後,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間擔任該院協同總院長,對彰基醫院事務仍具實質影響力。被告賴○文、王○鑫、許○仁、許○淵分別為該院之副院長、工務部或醫學工程部主管,負責該院採購及驗收事宜,均係受彰基醫院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彰基醫院自107年1月1日起由陳○寬接任總院長,並於同年5月底通過「S120採購議價決策委員會組織條例」,藥品、工程、設備、醫衛材之採購議價標件,改由採購議價決策委員會(下稱決策委員會)審議及決議,總院長不再經手工程採購事宜。陳○寬並採納被告郭○仁之建議,任命被告郭○仁擔任決策委員會執行秘書,被告賴○文、王○鑫、及案外人魏崑銘、陳麗娟、詹天民擔任委員,並由詹天民出任召集人。郭○仁深知其擔任彰基醫院總院長、協同總院長及決策委員會執行秘書期間,對該院工程與設備採購具有最終決定權或實質影響力,竟與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蕭○昆、寶▲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謝○凔及在彰基醫院任職之被告賴○文、許○仁、王○鑫、許○淵等謀議自105年至108年此段期間共同成立人頭公司,前後由被告郭○仁、賴○文、許○仁、王○鑫、許○淵、謝○凔、劉○森、潘○玟等人擔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股東等職務,裡應外合,由渠等設立之人頭公司標得彰基醫院之工程或採購案,再轉由其他廠商實際施作,藉此抽取不法利益,進而損害彰基醫院之利益,被告等人為此先後為多件背信犯行,摘要說明:

一、 利用人頭公司凱○生醫公司所為背信犯行:

被告郭○仁主動與擁有Bio-Kil滅菌技術之凱▲負責人即被告蕭○昆接洽,於105年8月間共同成立凱○生醫公司,由被告郭○仁擔任董事長、被告賴○文擔任監察人(107年7月12日變更負責人為賴○文),並由被告郭○仁於105年12月起至109年此段期間主導,被告賴○文、許○仁配合作業,將彰基醫院7件工程交由凱○生醫公司承攬,實質上則由凱▲公司提供Bio-Kil技術開發、生產及履約。被告蕭○昆並指派被告劉○森及及凱▲公司財務主管即被告潘○玟,擔任凱○生醫公司之總經理及財務主管,共同管理凱○生醫公司承攬彰基醫院上開工程之事務。被告許○仁自106年起至109年止,每月自凱○生醫公司獲取8千元之報酬,共計40個月,合計達32萬元;而上開7件工程實質上均由凱▲公司施作(實收金額為5,381萬8,985元),郭守仁等人所利用過水承攬之人頭公司凱○生醫公司,則向彰基醫院收取高達8,222萬3,010元之款項,從中截留2,840萬4,025元之不法暴利,損害彰基醫院之財產利益,並致彰基醫院喪失與其他廠商比價詢價及商議合理價格之機會。

二、 利用人頭公司鼎○公司所為背信犯行:

被告郭○仁與原即為彰基醫院施作電機工程之寶▲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謝○凔於105年4月共同成立鼎○公司,先後由被告郭○仁、賴○文、謝○等人擔任負責人,由被告郭○仁於106年至109年此段期間主導,被告賴○文、王○鑫配合鼎○公司標得彰基醫院共22件電機相關工程,實質上則由被告謝○凔以鼎○公司名義轉包予其他廠商實際施作,並由寶▲公司擔任保證人,被告郭○仁等人藉設立鼎○公司「過水」承攬,從中截留高達3,842萬0,011元之不法暴利,致彰基醫院喪失與其他廠商詢價、比價及商議合理價格之機會,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被告郭○仁、賴○文、王○鑫則分別自鼎○公司取得42萬3,843元、42萬元、58萬元之報酬;被告謝○凔則以身為鼎○公司之法人股東寶▲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分得股利,獲取高達1,553萬0,497元之不法利益,損害彰基醫院之財產利益,並致彰基醫院喪失與其他廠商比價詢價及商議合理價格之機會。

三、 利用人頭公司賀○儀器公司及賀○生醫公司所為背信犯行:

1. 被告郭○仁於105、106年間由主導將彰基醫院開刀房新設工程合約交由賀○儀器公司承攬,賀○儀器公司再向原承攬廠商中▲儀器公司採購後,再以賀○儀器公司名義「加價轉售」予彰基醫院,從中截留高達244萬元之不法利益,損害彰基醫院之財產利益,並致彰基醫院喪失與其他廠商比價詢價及商議合理價格之機會。

2. 被告郭○仁復於108年間透過被告賴○文與中▲儀器公司負責人吳智正洽談合作,共同成立賀○生醫公司,前後由被告賴○文、許○淵、劉○森擔任負責人,並由劉○森擔任總經理,綜理賀○公司事務。再以相同手法由被告郭○仁主導,被告賴○文護航配合,使賀○生醫公司順利取得彰基醫院2件關於監視管理系統、AITOF病人安全照顧系統等標案,然實質上均轉由慧▲智醫公司等下包廠商實際提供履約服務,賀○生醫公司從中再截留高達405萬7,400元之不法利潤,損害彰基醫院之財產利益,並致彰基醫院喪失與其他廠商比價詢價及商議合理價格之機會。

綜上被告等9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犯罪所得高達7千餘萬元,被告自願繳回之犯罪所得7百餘萬元已由本署查扣在案,本署專案小組另向法院聲請獲准而查扣被告所有之不動產11筆及台積電股票10張,以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本署另藉此案呼籲:任何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或經營者均應秉持公益原則,忠實執行職務,任何為私人利益掏空財團法人資產之行為即屬背信之犯罪行為,本署均將嚴格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