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本署檢察官吳心嵐偵辦被告李品澔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為兼顧社會治安防範與維護學生隱私,本署恪遵兒少保護規範,於法規允許範圍適度說明案情如下:
1. 偵辦過程
被告李品澔係嘉義縣某高中教師。案經被害人察覺被告位於嘉義縣竹崎鄉和平村田寮67之3號2樓租屋處廁所有異並報警處理,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專案小組於民國115 年 5 月 18 日 ,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手機、平板各 1 支等物。
2. 簡要犯罪事實
李品澔基於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及妨害秘密之犯意,自 114 年 6 月 11 日起至 115 年 5 月 13 日止,邀請其所教授之學生前往其租屋處,並在廁所內架設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前來如廁之成年人1 人及未成年學生 9 人之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共計 13 次,嚴重侵害他人性隱私及身心健全發展。
3. 所犯法條及論罪意見
本案被告所為,就成年被害人部分,涉犯刑法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未經同意無故竊錄性影像等罪,建請從一重以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斷;就未成年被害人部分,另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請從一重以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斷。被告針對 10 名被害人共 13 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手機及電磁紀錄請依法沒收;檢察官考量被告為人師表,非但未保護學生,反而利用學生對教師之信賴關係逞私慾,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 4 年。
4. 本署呼籲
教職人員本應負有保護與輔導學生之責任,本署對於利用職權或師生信賴關係無故偷拍、侵犯他人性隱私及剝削兒童少年性權益之不法行為,均將秉持嚴查速辦之原則,積極查緝,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與學生之身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