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煥湘日前遭議員指控自簽公文加發自己 5 個月(共 35 萬元)的年終酬勞金,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對此,李煥湘迅速做出澄清,強調近年(112 及 113 年度)因疫情後魚市場業績表現極為亮眼,因此在基層員工加發年終之際,董監事也依比例跟進。他同時重申,這兩年的 5 個月年終獎金皆有經過董事會合法通過,一切符合程序,且獎金發放是「沿用舊制度辦理」,絕非外界所指控的「自肥」。
謝志忠批董事長是資方不該領年終
謝志忠質疑台中市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並非員工,為何可以支領年終獎勵金及酬勞金?強烈要求市府儘速查明,並全案移請政風處查辦。
對此,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回應表示,今年初已進行業務稽查,並針對相關缺失數次函文要求公司提出完整書面說明、檢討報告及補充資料。針對議員關切董事長年終獎金等酬金支領情形,將函請該公司完整提供李煥湘上任以來各年度支領酬金的金額及項目,全面查核是否符合規定,後續將依查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
然而,評論的骨氣在於不能將「合乎程序」與「合乎社會公義」混為一談。
本案最令人難以接受的權力傲慢,在於「基層辛苦、高層溢領」的相對剝奪感。當基層員工整年辛勞、頂著清晨的寒風與腥味維持魚市場運作,最終卻僅能領到 1.5 個月的年終獎金時,坐在辦公室的董事長卻能透過一紙公文,為自己爭取到高達 5 個月的年終酬勞。這種權力不對等的利潤分配,嚴重傷害了勞資信任。更深層的批判在於,台中魚市場並非純粹的民營企業,而是帶有高度公共利益與社會責任的公股公司。
依據《公司法》基本理論,董事與公司之間屬於「委任關係」,其報酬(包含薪資與獎金)必須依據《公司法》第 196 條規定,由章程訂定或經股東會議決,以防止董事利用控制公司的權力「自我交易」或「自肥」。此規範核心在於落實董事的「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要求經營者必須以公司與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為先,絕不可將個人私利置於公司、股東或基層員工的權益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