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新聞 宋柏誼報導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民國113年7月間查獲李○榮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營建廢棄物至雲林縣東勢鄉同北段187至190、195、197、198號土地,欲非法棄置廢棄物。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對於國土資源保護極為重視,為有效打擊環保犯罪,旋指派檢察官廖易翔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中區中隊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向上溯源追查廢棄物來源及整體犯罪網絡。
經查:本案營建廢棄物來源為鄒○公(男,67歲)所經營址設桃園市、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安○環保有限公司。檢察官隨即指揮專案小組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前往安○環保有限公司執行搜索,查扣相關帳冊、出料紀錄、監視器影像、監視器主機等重要證物,並拘提實際負責人鄒○公到案,發現鄒○公為去化大量營建廢棄物,從113年5月至10月間,竟自行或透過黃○勝(男,51歲)、賴○豪(男,52歲)、陳○樑(男,32歲)等仲介居間介紹,再聯繫簡○文(男,52歲)、劉○展(男,41歲)、張○顯(男,56歲)、蔡○展(男,41歲)、褚○毅(男,39歲)、彭○群(男,33歲)等派車業者或車隊負責人,由渠等親自駕駛或指派旗下司機(查緝28名到案)前往安○環保有限公司載運營建廢棄物,非法清除營建廢棄物至少110車次,分別運往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新竹、桃園、新北等地非法棄置,形成橫跨全臺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網絡。
本案共負責人、仲介及司機共查緝被告40人到案,其中鄒○公等7人經法院裁定羈押。另查扣營業貨運曳引車(含子車)及營業大貨車共18輛、自用小客車1輛及挖土機1輛。檢察官於偵查中並依法聲請變價程序,拍賣營業貨運曳引車3輛、營業半拖車2輛,共拍得新臺幣627萬元,有效防止犯罪工具價值減損,兼顧日後沒收執行效益。
全案偵查終結後,認定鄒○公等38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另安○環保有限公司、廣○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泰○環保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及劉○邦(男,49歲)、楊○慶(男,61歲),均因擔任公司負責人或渠等員工執行業務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均依同法第47條一併提起公訴,請求法院科處罰金刑。
雲林地檢署表示,非法清除、載運及棄置營建廢棄物,不僅嚴重污染環境、危害農業生產及公共安全,更侵蝕國土資源。本署將持續秉持「向上溯源、向下刨根」之查緝策略,結合警察、調查、環保等機關,全力打擊非法廢棄物犯罪,杜絕非法棄置產業鏈,守護國土環境及全民生活品質。

































